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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和备案抽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版)
发布时间:2013-5-14 9:04:10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方便建设单位能够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查看详情)

二、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查看详情)

三、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查看详情)

四、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查看详情)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比例(查看详情)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咨询。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审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属于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

(四)申报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资料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五)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六)审核结果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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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验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点击下载)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方式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送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五)验收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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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一)备案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备案范围、

除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三)备案时限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到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核查后录入江苏消防网“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内容填写齐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6、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属于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

(四)备案检查时限

对被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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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一)备案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备案范围

除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备案时限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到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核查后录入江苏消防网“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内容填写齐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点击下载)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检查时限

对被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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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比例


(一)备案抽查比例

除必抽建设工程外,其他属于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分别为:

1、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99%;

2、高层厂房、高层仓库、高架仓库、1500平方米<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或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抽查比例为80%;

3、居住建筑和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公共建筑抽查比例为80%;

4、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

(二)备案必抽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消防备案必抽范围:

1、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的丙类大型厂房;

2、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

3、群众举报并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

4、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发现消防设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经责令改正并复查合格的竣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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