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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出台《消防大整治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3-8-24 10:32:20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出台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体系,提供了有力依据。

政府牵头组织,推进责任落实。《办法》明确了自评验收工作由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自评验收办法,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工作。各级政府对自评验收工作负责,对在自评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明确自评内容,落实验收重点。《办法》明确了自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单位自查自纠、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逐级自评验收和火灾情况等六方面内容。同时,制定出台了自评验收工作计分明细表,将六项自评验收内容细化分为15个分项,详细规定了各分项的内容要求、评价标准和自评方法。结合龙江实际,以净化消防环境为出发点,增加了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内容,确保了自评验收内容全面细致。

突出公开透明,强化结果运用。《办法》明确了自评验收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自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自评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必须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并每月向上一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作出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直至自评验收合格为止。自评验收结果,经上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后,交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并作为全年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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