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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3-8-27 10:26:04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近日,浙江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考核的实施、程序、内容和奖惩等方面作了明确,进一步推进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

政府主导,明确组织领导。浙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评分及自查自评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牵头,会同浙江省综治办、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安监局等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负责实施考核工作;每年3月份前浙江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方法灵活,实施全程考核。考核工作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每年3月底前,浙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市政府下达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年中,浙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市消防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次年初,在各地市自查的基础上,与全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一并组织进行。对上级或省政府部署的阶段性工作进行日常考核,考核成绩直接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贴近实际,突出重点工作。浙江省政府对各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管理创新及浙江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五大部分17个子项52个细项。结合浙江实际,将智慧消防、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的消防管理、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等纳入考核内容;新增了消防工作管理创新和专项行动阶段性考核内容。

严格评定,注重结果运用。经省政府审定后,由公安厅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全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考核得分70分以下或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均认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不得评为全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等次,并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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