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在线10月11日讯 据公安部消防局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防监督执法突出问题,作为公安部消防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的重要举措,近日,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出台了《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据悉,《规定》是在2010年11月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订后的《规定》共23条,涵盖了执法廉政教育、执法廉政制度、执法廉政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消防执法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要求,《规定》明确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军政主官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防火监督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本单位消防执法廉政工作,纪检部门对消防执法廉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进一步规范了消防执法廉政教育秩序。依照《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和《公安消防部队廉政教育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度,《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消防执法岗位特点,开展反腐倡廉理论、执法为民、法制纪律和道德规范教育,对新任、异地交流以及晋职(级)消防执法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并提出了“三个一”规定动作,即支队以上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执法集体廉政授课、1次违法违纪案例剖析,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执法警示教育。
进一步健全了消防执法廉政制度。《规定》对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制度、廉政承诺制度、家属助廉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并依据《公安部三项纪律》等禁令铁规,明确提出消防执法人员廉洁自律“三个决不允许”,即决不允许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被监督单位的财物,决不允许接受被监督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决不允许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进一步加强了消防执法廉政监督。《规定》对运用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执法回访,开展离任执法审核,支队、大队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消防执法人员述职述廉及干部交流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提出支队主官、防火监督处处长和大队主官原则上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任职。此外,进一步突出纪检监督职能,明确各级纪检部门参加本单位重大消防执法行为集体议案、消防执法和涉法信访事项的听证、消防性能化设计技术论证和执法质量考评,参与消防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和责任追究;总队、支队纪委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结合年度消防执法质量考评,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执法廉政建设情况考评等。
进一步强化了消防执法责任追究。《规定》专门设置了“责任追究”的内容,明确消防执法人员网上执法的四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或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执行;明确离任执法审核的综合评价等次及如何进行处理;明确消防执法人员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给予处分及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明确发生消防执法违法违纪问题时应视情追究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并规定了对有关领导进行追责处理的情形、意见及从重、从轻情节等。《规定》还对责任人的申诉权进行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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