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政府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30 9:15:46
近日,龙岩市政府制定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建立集管理、奖惩、监督为一体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明确“考核”内容。 《办法》指出了考评范围为各(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明确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同时,考评分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将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逐项制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火灾预防30分,消防安全基础30分,消防安全责任40分,并实行扣分机制,对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对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健全“考核”程序。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市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同时,要求从今年起,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组于每年3月底前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在全市进行通报。
强化“考核”运用。 《办法》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同时,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办法》还要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同时,市政府还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蔡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