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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5 15:11:11

10月28日,莆田市政府制定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以考核促建设,强力推进提升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办法》指出了考评主要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进行,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下发。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对乡镇(街道、园区)进行消防工作考核。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办法》规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此外,《办法》还强调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评实施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梁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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