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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政府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7 8:50:40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近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推进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

《办法》共分四章十五条,一一明确了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组织领导、考核程序、量化评分、结果运用、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明确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及管理创新五大部分。结合丽水实际,《办法》将消防基层基础建设纳入考核内容,并针对年度考核内容专门制定了实施细则,详细量化了考评标准。

《办法》规定了每年对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办法》强调,考核采用评分办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办法》的出台实施,将对全市各级政府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消防基础基础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灭火应急救援体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机制的建立健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构建“全民消防、社会消防”大格局起到良好的催化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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