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惠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惠府办〔2013〕7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印发。
《办法》明确了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办法》指出了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会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考核工作,在各县、区政府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由考核工作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考核程序则分为:(一)考前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15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二)单位自评。被考核单位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依照考核内容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三)考核实施。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办法》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存在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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