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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正式出台《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14-2-11 15:20:13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同岗同酬、保障长效、拴心留人”的原则,规范地方消防经费保障工作,近日,昆明市正式出台《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全面建立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机制。

《标准》明确了专职消防队保障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经政府同意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经费保障工作适用于该《标准》。《标准》所指专职消防队为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定义为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专职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定义为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任务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专门人员。

《标准》明确了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原则。依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保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一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求各县(市)区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动态调整保障标准。保障标准要随着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经费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标准》明确了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标准。一是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包括水电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邮电费、办公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装备购置费及保障业务工作开展的其他经费。补充到公安消防部队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根据配备人数,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两项合计保障,按照第一类地区(含昆明市本级、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区、安宁市)5万元/人?年,第二类地区(含富民县、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4万元/人?年和第三类地区(含禄劝县、东川区、寻甸县、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3万元/人?年的标准予以保障。二是人员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奖励工资(含绩效工资和表彰奖励)、津补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公积金和伙食补助等纳入工资总额的其他工资构成,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结合工作危险程度给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和个人共筹的方式缴纳,伙食补助费享受所在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义务兵灶别伙食标准,抚恤费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消防文员服装费按照每年每人不低于600元从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中列支。

《标准》明确了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意义。《标准》从2014年1月10日开始执行,标志着昆明市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将对促进政府专职消防队高效运转,推动消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标准》要求,各县、市(区)要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强力推动保障标准的落实,2014年必须全部达标,并将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依据《昆明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同时,专职队员招收、离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开展,并报上级部门备案,补入现役消防中队参与执勤备战的专职消防队员,不得随意下派、外派工作,必须保证人员数量稳定。制定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达到最高工作年限离队后的就业引导政策,给予优先安排就业。(吕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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