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消防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山西朔州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朔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共六章二十七条。
据了解,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和程序,并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将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同时,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此外,还详细指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五种情形、较轻处罚的六种情形、较重处罚的八种情形、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处罚标准的六种情形、在相应处罚阶次内可选择较低处罚幅度的六种情形和在相应处罚阶次内可选择较高处罚幅度的九种情形,力争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暂行规定》中特别指出:朔州消防支队要当加强对区县公安机关消防大队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指导,要将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督察和网上督察的范围,督察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如果因滥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出现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现象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朔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关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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