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分别从队站建设、职责任务、训练与执勤、保障措施和责任监督等6个方面,明确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发改、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着重指出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具体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人社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专职队员和消防文员招录、劳动关系管理、社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监察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等形式支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
《办法》明确了应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条件,规范了队站、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规定了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重点对城市和县城专职消防队员不应少于15人,专职消防队员最高工作年龄为45岁、消防文员最高工作年龄为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专职消防队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和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工资水平,并确保与高危职业相适应。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辆(艇)管理范围,免收通行费。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执勤岗位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点对落实专职消防队员和志愿消防队员的休假制度、福利待遇、工伤待遇、职业技能培训、表彰奖励和推荐工作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了政府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下级政府或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存在不落实执勤制度等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在队期间严重违反纪律,不执行上级命令、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训练和执勤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予以辞退;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条:没有了
下一条:没有了 |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