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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出台新举措 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发布时间:2014-6-6 10:05:32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全力推动整改重大火灾隐患,黑龙江省政府出台《全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决定从2014年5月27日起至10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这次整治的目标任务是: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对已排查出并责令整改但未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其按规定期限尽快整改销案;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新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整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新闻媒体曝光,推动落实责任,督促尽快整改。力争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摸清现阶段重大火灾隐患底数,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全部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切实做到“消除存量、控制增量”。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凡符合判定标准的,一律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向政府书面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曝光督促整改的,一律曝光。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各地要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成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家论证组,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主动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其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改方案。对整治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组织专家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论证。同时,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等重点工作、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找出薄弱环节,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开展有针对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省政府强调,各地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督办制度不落实、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并因此引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成立督查组,对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突出、隐患连片的地区进行集中督办,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严肃通报批评。凡是应该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不确定,应该整治的不整治,应该曝光的不曝光,弄虚作假慌报重大火灾隐患和整改销案情况的,一律严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将提请省政府把此次专项行动纳入2014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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