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学习内容
w 第一部分 消防法规的概念和体系
w 第二部分 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w 第三部分 消防行政办案
w 第四部分 消防行政诉讼
w 第五部分 消防行政复议
w 第六部分 消防行政赔偿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1987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依法治国,就要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一部分 消防法规的概念和体系
w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w 1、法规
——广义上: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也可称“法”或“法律”,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仅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两者的区别,主要根据语言环境判断。如“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
w 2、消防法规
w 消防法规是调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发生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对消防工作作出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我们是在广义上使用¡°消防法规¡±这一概念。
包括消防组织和人员的组织制度、消防监督管理及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管理的监督救济制度,从而建立起保障人民利益的消防法律秩序,以保证消防监督管理权运行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消防法规体系图
法律
一、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施行;2009年5月1日施行)
二、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会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行政法规
国务院第235号令: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第310号令: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信访条例
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地方性消防法规
江苏省消防条例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苏州市消防条例
徐州市消防条例
常用部门消防规章
公安部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公安部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3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40号令: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部41号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部60号令: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规定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79号令: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部80号令: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部88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地方性消防规章
省政府28号令: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消防产品技术标准
w 三、消防法规的效力
w 1、消防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w (1)层级冲突:高阶位法优于低阶位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w (2)同级冲突: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w (3)特别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处于同一效力层级上)。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w (4)规章之间的冲突: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w (5)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裁决。
w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人大常委会裁决。
——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w (7)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人大常委会裁决。
2、消防技术标准的效力
技术标准不是法律渊源,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法律规范赋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w 3、消防法规的溯及力
w (1)消防行政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w (2)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
应当通过制定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合理确定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
第四部分 消防行政复议
w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w 复议主体:同级公安机关;
w 受案范围的排除规定:
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3、火灾原因认定、损失核定、责任认定。
w 一、基本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申请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4、申请形式——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当场记录);
(二)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
2、告知另行申请;
3、受理: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理
1、前期工作:
(1)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被撤销 。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
3、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4、复议申请的撤回: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制作笔录)。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请复议。
5、审理方法:书面审查。
例外:申请人提出或复议机关认为必要,可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四)决定
1、审理与决定分离: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2、复议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复议决定的几种情形:
(1)维持;
(2)限期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赔偿或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责令重新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程序违法的,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不受上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五)执行
1、申请人:
(1)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或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w 二、被申请人在消防行政复议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及法律责任
1、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被申请人有下列两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①不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②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2)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复议期间,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受理后,如果被申请人自行来收集证据的,有权予以拒绝。
3、 认为需要时,可停止原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
4、被责令重新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改变原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的,重新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就行政赔偿问题,与申请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6、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3)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部分 消防行政诉讼
w 消防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w 一、基本程序
(一)起诉
1、原告:
(1)消防监督管理的相对人;
(2)特定消防行政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人。
2、管辖的基本规定:
(1)原则上由最初作出执法行为的主体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2)经复议改变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起诉的几种情形:
(1)直接起诉,在知道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经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的,先申诉,不服申诉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起诉。
(4)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可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单独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先由公安消防机构解决,对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自赔偿期间(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二)受理
1、审查起诉(自接到诉状起7日内)
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受理,
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审理
1、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
2、组成合议庭;
3、撤诉和缺席判决:
(1)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行申请,或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审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5、审理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6、基本步骤: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
(四)判决
1、维持;
2、确认合法或有效: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
3、撤销或部分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理由改变,或程序违法予以纠正的,均可);
4、确认违法或无效:
(1)被告改变但原告不撤诉,经审理认为原行为违法;
(2)判令履行职责无实际意义;
(3)无可撤销内容;
(4)被诉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5)判决撤销会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有损害要赔偿);
5、限期履行;
6、变更。(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
7、驳回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2)被诉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
(4)被告改变原行为,原告不撤诉,经审理认为原行为合法;
(5)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对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审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对赔偿方式和数额可进行调解(不适用调解原则的例外)。
(五)上诉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一般通过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六)二审
1、审理方式:书面审理;
2、审限:2个月;
3、终审判决情形: (1)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七)审判监督程序
对象——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认为确有错误(或发现违反法律、法规)。
1、申诉——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本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4、上级法院发现——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八)执行
1、原告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公安消防机构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公安消防机构拒绝履行判决、裁定,一审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1)应归还罚款或应给付赔偿金——通知银行帐户划拨;
(2)未限期履行——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处理结果告知法院;
(4)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w 二、公安消防机构的应诉
(一)庭审前的工作
(1)提出答辩状: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2)履行举证责任:按前述期限提交作出消防执法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申请保全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4)变更或撤销原消防执法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要法院准许 ;变更但不撤诉,原行为照常审理(起诉不作为,同此)。
(5)认为需要,停止原消防执法行为的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6)确定诉讼代理人:向法院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7)查阅卷宗:依法律规定或经法院许可。还可查阅庭审材料。
(8)补充收集有关证据(两种):经法院同意。(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9)确定应诉方案,准备各种证据材料,拟定庭审代理词。
(10)必要的解释、沟通:消防执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强,且涉及公共消防安全。
(二)庭审注意事项
1、按期到庭参加诉讼。
2、考虑是否申请回避。
3、遵循庭审步骤和规定,充分行使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 。
4、尊重法官、对方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
(三)一审后的其他应诉工作
1、对除维持判决外的其他判决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上诉。决定上诉的,起草上诉状,按规定时间和途径,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2、对方上诉,则应继续应诉。在接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并根据对方上诉状补充相应材料。按二审法院的通知参加相应的应诉活动。
(四)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六部分 消防行政赔偿
w 《国家赔偿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w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w 一、消防行政赔偿构成要件
1、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权;
(1)非监督职权行为——民事赔偿;
(2)个人行为——刑事、民事责任;
(3)合法监督职权行为——行政补赔。
(4)客观归责——不考虑主观有无过错(追偿考虑);
(5)相对人自己的致害行为——自行承担。
2、存在法定的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w 二、消防行政赔偿中的几个主体
1、侵权主体——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2、赔偿义务主体——公安消防机构;
3、赔偿责任主体——国家;
4、受偿权利主体——消防执法相对人;
5、受追偿主体——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
w 三、消防行政赔偿范围
1、对人身权损害的行政赔偿,包括: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和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2、对财产权损害的行政赔偿,涉及财产罚、行为罚、财产强制措施、行政征收。
w 四、消防行政赔偿程序
(一)请求时效:2年(自行使消防监督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单独式
1、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期限为2个月),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
2、逾期不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自赔偿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起诉。
(三)连带式提出(一并提出或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复议和诉讼时一并审理,可调解。
(四)追偿
1、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2、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w 五、消防行政赔偿的方式
1、支付赔偿金(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
w 六、消防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
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1、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误工收入(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10倍);
3、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20倍)、被扶养的未成年人的生活费(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至死亡);
4、造成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者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20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同上)。
(三)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情况适用相应的赔偿方式。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如职工工资、税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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